豬八戒小說網 > 官梯之【基層公務員】 > 第326章 吃空餉專項治理
  2月7日,新學期開學,家長們興高采烈的去給孩子報名,意味著全區正常開始上班。

  王鴻濤找小斌商議吃空餉專項整治行動,經過一個多月調查,小斌感覺這項工作難度很大,他說:“區長,經過前期摸排,紀委掌握了一些線索,有很大一部分吃空餉的都是領導的家屬,各單位一把手、鄉鎮領導的妻子在省城陪讀的就有65人左右,如果真按照紀律處分規定給予開除公職,我擔心的你工作不好搞呀,這可是打飯碗的事,有句老話叫斷人財路如殺人父母,你把人老婆給開除了,以后工作怎么配合你?這是普遍現象,法不責眾呀!你總不能把那幾十號領導都處理了吧?如果我們只處理一般干部,不處理領導家屬,能不能服眾?”

  王鴻濤想了想,這還真是個大問題,已經掌握的就有65個一把手領導,肯定還有未掌握的情況,真把他們處理了,工作還真不好開展,陽奉陰違是必然的,說不定還會在哪里給你埋個坑、絆個腳,讓一群仇人配合你搞工作,是不可想象的,工作干脆就別干了。

  王鴻濤又問:“有沒有區級領導家屬存在吃空餉現象?”

  小斌說:“只要家屬在鎮北工作的,幾乎都存在這種情況。”

  “媽了個巴子的,這都是些什么玩意。”

  雖然很氣憤,但是王鴻濤真沒勇氣把全區大多數領導都得罪完。

  小斌又說:“我看了下檔案,以前區里也搞過幾次吃空餉專項治理,那些人回來上一段時間班,等風聲過去了一切如故,而且沒有單位領導的默許,也不會出現吃空餉的情況。”

  王鴻濤點了點頭:“確實,吃空餉不僅是違紀干部本身的問題,也暴露出所在單位管理干部不到位、執行制度不嚴不實。有些人長期在編不在崗,拿著財政的工資,卻干自己的事;有的領導干部將自己的親屬安排到特定崗位上,長期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;有些人利用借調鉆空子,原單位不來,新單位不去。除了堂而皇之地吃空餉外,也存在領導干部親屬子女看似‘在崗’實則‘站崗’的情況,這些人在領導家屬的‘特殊光環’下,不實際負責具體工作,甚至只打卡,長年銷聲匿跡。大家搞“小圈子”、互相幫襯提攜,交叉安排、內部照顧等等,給“吃空餉”行為穿上隱身衣,躲進青紗帳,侵蝕國家資源,極易滋生腐敗。”

  “區長,情況確實惡劣,群眾反映也很強烈,但是我勸你慎重考慮,不要給自己大面積樹敵,吃空餉不是鎮北獨有,上級也不可能不知道。”

  “小斌,事情總要有人干!有“吃空餉”情況發生的單位,必然涉及工作失職瀆職和保護傘的問題,這也是鎮北干部作風渙散的重要原因之一,干部們都會想,別人不上班,我好歹還在崗,就算我不工作,你能奈我何?”

  “區長,不知道你搞這項工作的目的是什么?想處理人?還是想抓干部工作作風?”

  “小斌,我又不是跟大家有仇?肯定是想抓作風,鎮北的情況我很不滿意。”

  “那不就得了?只要目的達到了就成,真沒必要得罪一大幫子人,想想我都發憷,替你擔心。咱們這樣搞,先來個單位自查和區里明察暗訪相結合,明確單位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,如對吃空餉隱瞞不報將就地免職,先把殺威棒立起來。然后要求吃空餉人員交回違法所得,情節嚴重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,然后再開除幾個殺雞儆猴。”

  “我看行,把那些長期請假的也查一查,如果問題出在醫院,對院長和涉事醫生也要追責。還有,請假有相關規定,對于病假:2個月內,扣除下鄉補助和交通費,按比例扣除年終獎;2個月—6個月,扣除下鄉補助、交通費和全部年終獎;超過6個月的,從第7個月開始只發放基本工資。對于事假:累計1個月以內,扣除下鄉補助和交通費,按比例扣除年終獎;1個月—2個月,扣除下鄉補助、交通費和全部年終獎;超過兩個月,全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,不享受其它任何福利待遇,本人的養老保險、醫療保險從最低生活保障里扣除。小斌,紀委必須嚴格執行,按規定收回他們違規所得,這是底線,必須無條件執行,對于不主動上繳的,從工資里直接扣除,非要碰一碰,我會來者不拒。”

  “區長,讓他們先過我這一關吧,我無牽無掛,惡人我來當!”

  2月10日,區政府召開財政供養人員“吃空餉”問題專項排查整治動員大會,區政府全體領導班子成員出席,區紀委、組織部、宣傳部主要領導列席,參會人員為全區機關事業單位、各鄉鎮、街道辦一把手,任何人不得請假,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,需親自向區長請假。

  會議由常務副區長主持,張志貴說明了開展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的目的意義,宣讀了工作領導小組,由區長王鴻濤任組長,紀委書記和常務副區長任副組長,組織部長、宣傳部長、各副區長任副組長,成員為兩辦主任、兩辦督查室主任、常委單位常務副部長、各職能局局長、鄉鎮書記、街道辦主任為成員。

  紀委書記張小斌宣讀了工作方案,重點從兩方面進行排查:一是單位“吃空餉”問題,單位隱瞞事實、虛報人員編制或實有人數套取財政資金的;二是個人“吃空餉”問題,有關人員不在崗而違紀違規領取工資、津貼補貼的,主要包括(1)長期請假在外兼職、做生意、居住外地以及子女上學陪讀的人員;(2)停薪留職、帶薪留職、自動離職、長期曠工的人員;(3)未經單位批準或單位違規批準離崗學習的人員;(4)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、失蹤,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、津貼補貼的人員;(5)因病或因事請假未按規定辦理扣發工資手續的人員;(6)受處分未按規定辦理工資降級或停發工資的人員;(7)服刑未按規定開除公職仍領取工資的人員;(8)調出不下編、不停薪、虛報工資表套取工資的人員;(9)以工作借調或掛職鍛煉為名,既不在借入或掛職單位又不在原單位上班的人員;(10)其他形式違規領取工資、津貼補貼的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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